德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钦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德钦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经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钦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
德钦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州、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管好用好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增强村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推动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保障能力和凝聚力,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性收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共同富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以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县农业农村部门登记赋码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社及股份经济联合总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和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七)按规定提取的生产性积累、折旧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产权变更所获得的收入;(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四条 农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本年1月1日—本年12月31日)内经营、投资、入股、服务、租赁、发包及其他经营活动获得的收益。不列入本收益的有:中央及省财政和部门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经费、上级专项补助及项目资金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应绩效奖补对象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程序选举、任命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及相关成员,不进行重复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促进全县各农村集体经济有序发展,实现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强村富民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按《章程》规定执行。理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换届工作与村“两委”换届相衔接。村党总支有权推荐有能力、会管理、善经营的本集体组织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村集体经济主体单位,依法有序发展村集体经济,用好管好发挥好扶持村集体经济资金,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金管理,对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开展股份(份额)量化工作,界定成员身份,重大决策参照“四议两公开”机制执行,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举、罢免以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实施。
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主要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起草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等方案,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薪酬建议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签订发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合同履行;
监事会: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章程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履行等,并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监事会成员一般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与理事会成员不能交叉担任)。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具有特殊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农村集体对本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行使所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功能作用。
第十条 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积极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与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分离,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两委”会计核算分账管理的新机制。村党总支要承担指导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全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是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责任主体,应成立以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为双组长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领导小组,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业务指导、管理和服务,对农村集体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督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建立县乡村三级书记抓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的长效机制。县委农办、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积极配合,建立联席协调会议机制,适时开展指导督查、通报问题、监督整改。
第十三条 按照“一支好班子做中坚、一项好产业做支撑、一个好机制保运转”的思路,创建发展集体经济运行管理机制,提升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推行以“自主经营、联村经营、村企经营”等为主的运营管理模式;建立产业经营型、服务创收型、加工增值型、资产收益型、乡村旅游型等为主的产业发展类型;强化“资金管理、收益分配、监督管理、考评激励、责任追究”等为主导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并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组织成员持有,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发放股权证,记载成员享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份额)。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转让、赠与。
第十五条 严把项目申请、审核和管理,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协同推进、合力发展”的原则,构建“乡(镇)监管、村级使用、审查并举、民主管理”的资金投入运行管理机制,管好用好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确保发挥持续增收作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登记赋码,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取得法人资格,凭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办理银行开户、建立集体经济会计账套等相关手续,开展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章程的制定、修改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台账,实行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清查年度报告制度,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按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系统,每年年底要向全体成员公示资产管理、增减变动、使用等资产清查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营性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入股、委托、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实行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实行发包、出租的,应以公开、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承租人。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和承包、租赁的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并及时入账核算。实行投资入股的,坚持保本盈利、风险可控原则,建立权责明确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对非经营性资产根据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监事会按照规定,严格履职、做好监督审查。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建立一个基本账户并报乡(镇)政府备案,各乡(镇)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备案。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落实财务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制度。收支、集体资产的转租、出售、抵押等变更事项,由监委会出具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核签字上报,乡(镇)集体经济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把关;5000元以上支出、集体资产的转租、出售、抵押等变更事项,由监委会出具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核签字上报,乡(镇)集体经济负责人审核签字把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会人员。推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和会计机构代理服务两种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机构或财会人员,负责承担财务核算、财务会计档案保管和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聘请经营管理人员或职业经理人、技术人员参与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工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鼓励村“两委”成员、群众、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多元主体投资农村集体经济,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二十二条 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提出收益分配方案。确定收益分配范围、金额、比例、使用方向等,按照“四议两公开”机制实施,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批并备案。收益分配方案应同时报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分配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二是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三是按持有本社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分红,收益低于5万元的接转到下年再进行分配;四是其他,用于绩效奖补的经营活动管理费用不超过15%,资金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各分配项目和分配比例,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批并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在本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年终会计核算,确定本年收益(填制资产负债表、本年收益变动表及收支明细结算表),按年度进行收益分配,如本年度只提取部分收益,剩余收益不进行分配,可全部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有效督导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县级部门工作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达到管防并控的目标。
县委农办:负责研究制定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年度工作总体安排;
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村党组织领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村党支部应当包含总支;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全县发展村集体经济业务指导工作,每年对农村集体资产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进行风险防控预警;
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资金扶持政策和各项涉农政策;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争取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县审计局:负责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专项审计监督,健全审计监督体系,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经济负责人离任进行重点审计。
第二十五条 乡(镇)党委、政府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监督管理主体,应做好发展村集体经济整体规划,部署安排,明确职责,定位发展模式,审定方案,督促检查,评估验收,整乡推进。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抓好落实,监管好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和运行发展,及时发现问题,抓好整改落实。保值增值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建立发展村集体经济运行台账,每半年、年终向县委农办和农业农村局上报所辖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是发展村集体经济的主阵地,要充分发挥各自服务功能,明确工作职责,全力协调推进村集体经济发展。
村党支部:研究制定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年度工作总体安排,领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指导开展年终收益分配;
村民委员会: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收益分配、“三资”管理等制度,监管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金及财务,协助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建立账簿台账;
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监督管理职责,对村集体经济资产、财务及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财务公开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二十七条 推行会计委托代理、清产核资、预算决算、财务报表等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德钦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积极配合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坚决防止资金截留、挪用、侵占、滞留、流失等情况出现。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费用列入县审计、农业农村等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建立发展村集体经济预警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做到督导、监管与防控并举,设立“黄、橙、红”三级风险防控等级,依据第五章《奖惩管理》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规定,由县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发出预警,对涉及相关经营主体及责任人进行“亮牌”处理。
黄色预警:对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责任分工不明确、安排部署不到位、生产经营管理不善、项目资金滞留账户、档案资料管理缺失、工作中不担当作为等行为进行预警。
橙色预警:对财务管理不规范、科目设置不准确、记账不及时、报账程序不合理、合同签订不规范、项目工程建设程序不合规、生产经营收益低于投资额5%、存在投资风险等行为进行预警。
红色预警:对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开具虚假票据、套取村集体资金、侵占村集体资产、隐瞒集体收入、巧立名目假公济私、重大事项无决策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预警。
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根据预警级别指导督促相关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条 县委、县政府每年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先争优、引领发展、增收明显的村和整乡推进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乡(镇)进行表彰。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对村集体经济发展及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评估验收,把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作为乡(镇)党委、政府年终绩效考核,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纳入各村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建设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年度村集体经济收益同村干部绩效补贴挂钩。
第三十二条 村干部和相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参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对自主经营发展村集体经济当年净收益5万元以上的,参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村干部和相关负责人给予绩效奖励。绩效奖补基金提取按3个档次落实,年内村集体经济收益增加5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分别提取本年增加收益的8%、10%和15%予以奖补,提取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实施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具体由村“两委”提议,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批并备案。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容错纠错工作机制,调动村干部发展村集体经济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突发事故、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发生相关问题则依情对待,消除村干部“干多错多”思想顾虑,鼓励他们投身到发展村集体经济主战场。
第三十五条 建立绩效奖补负面清单,对有经营收益的村,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绩效奖补资金。
(一)村集体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不得申报绩效奖补资格: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年度收益较上年增长率下降超过3%(含3%)的;因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无预决算、债权较大、债务不清、负债经营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投资收益或租赁经营收入的;村集体经济收益不高、经营亏损、资金未收回以及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工程项目、固定资产、项目补助等补贴收入列入经营性收入进行核算的。
(二)个人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领取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收益绩效奖补:村“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出现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问题的;因发展村集体经济违纪违规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或接受纪委或其他组织调查的;所负责村集体经济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虚假领取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报酬及其他不符合领取奖补资金的。
第三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要做到“八严禁”。严禁未经村“两委”研究讨论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严禁未提交乡(镇)党委和政府审核通过进行收益分配;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没有经过分析评估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审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入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优亲厚友;严禁搞“形象工程”;严禁连续亏损、无经营收益、虚假决算,超标准发放绩效奖补资金;严禁假公济私,搞“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未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实行量入为出,举债搞公益、发福利和分红。对违反“八严禁”规定的,要严肃追究乡(镇)和村级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强化乡(镇)主体责任,压实村级直接责任,通过督查考核评估,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处理:对发展村集体经济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发展滞后、隐瞒收入、谎报支出、虚开发票及其他违纪违规的;村集体经营净收益占当年累计总投资比例低于5%的;因人为因素影响,资金滞留、经营不善、举债发展的;村集体经营连续两年收入低、无收入或严重亏损的;采取投资收益、入股经营或租赁经营收入比例低于总投资额5%的;采取投资收益、入股经营或租赁经营造成投资和入股资金约定的本利未收回、租赁资产流失的;根据审计、督查和核查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问责处理: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包村工作队员等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扣除绩效工资及党纪政纪处分;对村党组织由县委组织部进行降低“星级”处理;对村“两委”班子负责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由乡(镇)党委和纪委进行诫勉谈话、书面检查、扣除绩效工资、不评先选优及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解聘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凡是对发展村集体经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依据本办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部门工作职责,对县委农办、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县财政、县审计等部门因统筹协调不紧密、工作机制不健全、培训指导不到位、审计监督未执行、绩效评估不及时、监督管理有缺位的行为,依据实际核查情况由县纪委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农办、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