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德钦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单位):
《关于德钦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试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钦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
德钦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王宁书记调研迪庆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按照《云南省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央、省委文件精神以及云南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等规定,坚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性的原则。聚焦我县重点特色优势农业延链补链强链,着力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县范围内注册、投资、运营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作。奖补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对上一年度农业经营主体规模、销售收入、联农带农对象数量和成效且符合奖补条件的进行奖补。
奖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可申请奖补:
(一)农业经营主体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产业发展前景好、特色亮、品牌响、经济效益明显。
(二)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区域行业龙头优势,示范带动能力强,采取至少一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流转、吸纳就业、生产托管、订单收购、收益分红等)与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及其他农户建立稳定利益联结关系和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带动农户不低于20户(含脱贫户、监测户)以上,带动利益联结对象年户均收入达到2000元以上(以银行流水为准)。
(四)农业经营主体无违法经营活动,无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无非法占用耕地、耕地非粮化和耕地非农化问题,无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和失信行为。当年被相关部门查处通报未完成整改的不得申请奖补。
奖补类别
按照增强规模化提升龙头带动能力、增强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标准化提升安全支撑力、增强品牌化提升市场开拓力、增强集群化提升链条聚合力等五个类别进行奖补,每个申报主体可同时申报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多个类别奖补,但同一类别不得重复申报。每个经营主体年度申报奖补资金上限为100万元。
(一)增强规模化提升龙头带动能力奖补。包括扩大优质原料基地规模、支持规模化养殖、提升规模化经营水平等奖补。
1、扩大优质原料基地规模奖补。一是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不含林地和草地)达到30亩以上,且主要用于农业产业发展,并签订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按照当年支付土地流转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二是对符合奖补条件且围绕中药材、特色畜禽、青稞、蔬菜(含食用菌)、木本油料和花卉等重点产业,通过订单农业等模式,当年收购县内农特产品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按照收购金额的5%进行奖补。三是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经营主体雇佣农民工(季节工、长工),雇佣农民工不低于20人,按照当年支付务工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四是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经营主体在运输农特产品产生交通运输费用的10%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支持规模化养殖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并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主体,能繁母猪年存栏在30头以上,生猪(育肥猪)年出栏50头(含50头)以上,按生猪每出栏一头一次性给予奖补100元;牛年出栏30头(含30头)以上,每头一次性给予200元奖补,100头以上每头一次性给予400元奖补;羊年出栏在100只以上,按羊每出栏一只一次性给予奖补100元;蛋禽年存栏稳定在500羽(含500羽)以上,按每羽10元一次性给予奖补,肉禽年出栏500羽(含500羽)以上,按每羽5元一次性给予奖补。(以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检疫票据为准);列入州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认定为州级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基地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提升规模化经营水平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农业经营主体当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1%进行奖补;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补15万元;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补10万元;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补8万元。达到20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补5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增强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农业经营主体在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类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鼓励经营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在突破核心技术过程中,取得科技成果并转化,一次性奖补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研发投入资金总额的10%。(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增强标准化提升安全支撑力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农业经营主体围绕重点农业产业链,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创标、全程贯标”的要求,推进产地环境、投入品管控、农兽药残留、产品加工、储运保鲜等生产加工环节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构建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标准化生产加工体系。制定适应我县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有效地方标准、省级标准和国家级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增强品牌化提升市场开拓力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农业经营主体当年获得“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当年申报并首次入选省级“绿色云品目录”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入选云南省“10大名品”和绿色食品“10强企业”“20佳创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经营主体当年申报并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对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时获得认定的按照奖补高的进行申报;首次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给予2万元奖补;对年内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州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年内认定为省级、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对年内获国家级、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称号的养殖主体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内开展品牌推广应用,积极参加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展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国内展会一次性给予3万补助,省内展会一次性给予2万补助。(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增强集群化提升链条聚合力奖补。鼓励新型农民经营主体发展线上销售,当年线上销售我县农特产品(不含松茸、虫草)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已申请提升规模化经营水平奖补的不得重复申请);对符合奖补条件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吸纳当地农民5人以上,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实际发放工资的5%奖补。已享受本县域内财政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补助政策的不再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投资促进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资金来源
按照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县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中不低于5%的比例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补。
申报和审核程序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自愿申报,驻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开展全覆盖初审。乡镇初审后,报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公示,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对新型经营主体奖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兑付奖补资金。
六、奖补资金的使用
德钦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奖补资金由申报主体统筹用于经营性发展,提升内生动力和市场竞争力。主要用于:提升规模化种养殖水平、规模化经营水平、增强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标准化提升安全支撑力、增强品牌化提升市场开拓力、增强集群化提升链条聚合力。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七、责任追究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全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将收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经营主体、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